所谓共有商标权,是指数个主体对同一商标共同享有的商标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权。”这是指基于共同申请而取得的商标权。虽然知识产权的共有在我国法律中早就存在,如我国《著作权法》就有合作作品的规定,但共有商标权却是第一次被规定在《商标法》中。
商标注册共有商标权有什么特征
共有商标权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需要指出的是,共有商标权是数人对同一商标的权利共有,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和服务无关。如果只有一个商标权人,则无论该商标被使用在多少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上,它都不会是共有商标,相反,共有商标无论是使用在一种还是多种商品或服务上,它都是共有商标。也就是说,共有商标权不会因为它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种类的多少而有所差异。
商标注册的共有商标权如何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原始取得,即所有权系首次形成,不依靠任何原所有权人的权利而取得。二是继受取得,即新的所有人依据某种法律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事件而依法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所有权。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同样也存在两种,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商标注册的所有权是原始取得
共有商标权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请取得,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从而获得商标权。对此新《商标法》第5条已有明确规定。
共有商标权的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三种方式:
1、转让取得。即通过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其一,商标权共有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共有商标权份额转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标“太阳”,甲将其就商标“A”所享有的份额转让给丁。丁成为共有人,与乙、丙共有商标“太阳”。其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通过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让商标权。例如:甲、乙将其共有商标“阳光”转让给丙、丁;甲将其商标“月兔”转让给乙、丙。其三,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转让其商标权的部分份额。例如,甲将其商标“月兔”的部分份额转让给乙,由乙与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标权。
2、继续取得。即自然人通过继续、遗产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单一主体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继续人为多数人时,该多数继续人可以依继续法的有关规定继续该商标权,从而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该商标由继续人丙、丁继续。其二,共有商标权权利人死亡,由其继续人继续该权利人的地位成为商标权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拥有注册商标“月兔”,甲死亡后,其地位由继续人丙、丁继续。
3、承继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合并、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标权。《民法通则》第44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其中的权利应当包括商标权。因此,当一个企业法人分立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时,可以形成商标权共有。当一个企业吸收合并其他企业,被吸收的企业是某商标的共有人时,则合并后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当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企业,其中一企业在合并前是某商标的共有人,则因合并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成为该商标的共有人。
商标权共有的性质
商标注册所得的商标权的共有属于准共有。所谓准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在法律适用上,准共有除适用非凡法的规定外,还要适用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一般规定。商标权的共有究竟为按份共有抑或共同共有?对此立法和实践都必须予以回答。日本学界认为,商标权共有人不是按其所持份使用商标,原则上可以全面地、自由地行使用其客体商标,共有人虽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每人的所持份,但该所持份只与注册费缴纳、商标权转让或许可费分配有关,与商标的使用无关。商标权在取得和转让上受到法律的限制,因此具有共同共有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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